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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同济中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常州市同济中学

 

(修订稿)
为了完善校级骨干教师的培养机制,激励更多教师在教育教学上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做出成绩,争当骨干教师,学校在原《同济中学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正、补充,制定出《同济中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宗旨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精神,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为本校青年教师的成长搭建舞台,促使其发挥中坚骨干作用,带动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条促使本校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轨道。
二、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条件
第三条青年骨干教师是指参加教育工作5年以上且在本校工作满3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得到本校同行认可的尚未获评常州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符合以下教育教学基本条件①—③条须同时具备,④、⑤条必具其一)
    具备本科学历和中学二级教师以上职称;敬业爱生,师德师风优良。
    担任本专业学科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至少有一轮循环教学经验或连任毕业班教学两年以上,或担任过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教学成绩优良。
③ 有较强的课程意识,刻苦钻研业务,近三年每学年至少在校及以上范围开课1节。
 近三年至少参加过一次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评比活动(如学科评优课、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师表形象大赛等活动);或所辅导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教育思想先进,近五年内至少担任过三年班主任或相应教育管理工作且成绩显著,所带班曾被评为校市级以上文明班级,或个人曾经获评校市级“优秀班主任”或年度考核“校嘉奖”以上或其他校市级先进工作者等综合荣誉。
第五条符合以下教科研基本条件: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三年参加过校市级教改实验或参与校市(区)级科研课
题并承担子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个。
② 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或市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活动中获三等奖1篇以上(如市班主任研究会论文或教育学会年会论文等)。
③ 具有承担一门校本课程开发及教学的能力。
三、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方法
第六条参选人按以下程序参加评选
①申报:骨干教师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见上款)自下而上,实行个人申报与教研组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推荐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充分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教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示范作用。
②评议: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评定。
测评:符合条件申报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笔试;按照新课程的理念上一堂展示课或进行说课评比;进行学生满意度测评等
公示:将获评教师名单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审定:校党政联席会议对候选人进行最后审定,并在全校教工大会上正式公布。
四、青年骨干教师职责的履行
第七条获评校青年骨干教师任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①—④条中有1条不能完成者,年度审核即为不合格)
担任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增强课程意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学年在校及以上范围开课不少于2节。
教学成绩优良;热忱指导、带教其他青年教师,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③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校市级科研课题或主动承担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教育教学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校级二等奖以上;每学年至少研读1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写有读书笔记。
④教育思想先进,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学生中威信较高。担任班主任或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所带班组或任教研组长的学科组组风建设优良、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集体。
⑤ 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奖。
⑥ 青年骨干教师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水平,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进修、培训。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学校积极总结和推广青年骨干教师的成功经验,切实保证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条件,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并优先为骨干教师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健康疗养的机会。
第九条青年骨干教师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月起,即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或享受待遇。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建立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制度,每两年评选1次,骨干教师实行“年审制”。教导处负责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及时归档有关材料,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对不能履行骨干教师职责或有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现象的教师取消其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为:个人小结,填写相关表格;民主测评;学校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对经年度考审合格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每年发文予以重新确认。
备注:本暂行办法有关条例的解释权归常州市同济中学校长室。
 
常州市同济中学
 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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