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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学年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9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霍雄鹰

关于做好2012学年义务教育

生活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初中校:

根据《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常财教[2012]18号、常教计[2012]22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12—2013学年常州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资助比例:

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资助比例6%

三、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低收入:低保证、特困证、低保边缘证、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2)因病致困:医院诊断证明;
3)父母死亡: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单亲:离婚证、民事调解书;
5)孤儿: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6)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证书。
3.
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材料要求:
1.
提交的复印件信息要全面。(特别是享受政策的期限)

2.学校核实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
材料以学生个人为一件装订整齐,按汇总表顺序排列。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 调查摸底: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2.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初审:学校要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原件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公示上报: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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