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团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推优工作开展情况是对基层组织工作实绩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条 从学校党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要把团组织推优工作作为教工党员发展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推优工作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积极推荐已经成熟了的共青团员。
二、推荐范围
第四条 凡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共青团员,申请入党半年以上者,均可推荐。
第五条 推荐对象须是学期或学年度团员民主评议产生的优秀共青团员。
第六条 团干部或在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骨干团员,在具备条件时,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三、推荐要求
第七条 推荐的对象必须是自己所属范围内积极要求加入组织,并具备党员条件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优秀共青团员。
第八条 凡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考虑;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真正使团组织成为“推优”工作的渠道。
第九条 团组织推荐对象已列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且考察时间满一年的,可推荐为发展对象;未列入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可推荐为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共青团组织协助做好被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为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创造条件。要建立填写推荐表的制度,被推荐对象要备案。
四、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团委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搞好推荐。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价,提出推荐对象;所在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表》,报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 党支部接到《推荐表》后,要对被推人及时考察,对被推荐为发展对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党组织要严格按程序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对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继续培养,对被推荐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已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党组织应列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并指定1到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对不符合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条件的,也要及时向团委通报情况,加强对被推荐人的帮助教育。
五、推荐时间
第十三条 一般每学年推荐一次,有表现突出的,可随时推荐。
六、其它
第十四条 教工团支部须建立推优工作档案,并将推优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常州市同济中学团委
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