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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余 团 校 章 程
发布时间:2010-09-29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殷轶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市同济中学学生业余团校(以下简称团校)是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由校团委主办的,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以团知识为主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业余教育组织。
第二条        团校教育活动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 灌输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3、 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
4、 正面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团校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工作:
1、 组织学员学习团章、团史,进行团的基础理论知识教育。
2、 组织学员进行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时事政治等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
3、 组织学员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4、 培训学生干部。
5、 组织学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 组织学员开展文体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团校可根据团委的推荐,经校党支部同意,设校长一名,负责团校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团校校长的职责是在团委的领导下,主持负责团校的教学安排和日常工作,聘请班主任和团校辅导教师,团校校长由校党支部、校长室、团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各班成立团章学习小组,作为团校的下属机构。
 
第四章        教学制度
第十一条 团校一般每学期举办一期,可根据形势需要和学生实际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团员发展对象培训班,以及其它思想教育班、文化学习班等。
第十二条 团校的教育形式,学习时间、教学计划、招生对象、师资配备、教材使用、培训目标、结业制度由校团委根据学习班的性质另行制定,报党支部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师资和学员
第十三条 团校根据教育内容的需要,聘请校内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优秀教师和校外先进人物、知名人士担任教师。
第十四条 团校根据培训目标确立学员范围,学生在自愿报名参加,经组织推荐、支部辅导员推荐,团校校长审核后成为团校成员。
第十五条 学员有受教育、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资格认定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完成规定学习任务,遵守规章制度等义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团校是加强学校团组织基础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团校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团校的经费、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根据实际需要,报学校校长审批解决,团校可依法从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在办学过程中应讲求效益,注意节俭。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团委会讨论通过,报校党支部同意后生效。解释权归校团委。
 
共青团常州市同济中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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